四川音乐学院关于印发《四川音乐学院内部审计整改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系(院):
《四川音乐学院内部审计整改工作规定(试行)》已于2023年11月24日经学校第十一届党委常委会第110次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音乐学院
2023年11月27日
四川音乐学院内部审计整改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做好审计“后半篇”文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整改,是指在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中,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问题、处理意见和提出的审计建议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纠正、处理和改进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整改的目的是推进依法治校,推动学校内部控制建设,促进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风险,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审计整改工作坚持校党委统一领导,遵循依法依规、注重实效、全面整改的原则。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与审计整改工作相关的单位、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整改工作。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将审计整改工作纳入议事决策内容,严格落实审计整改要求,采纳审计建议,分析问题原因,举一反三,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切实提高管理水平。
第七条 审计整改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二)审计意见(建议)采纳;
(三)学校领导有关批示的落实;
(四)其他有关整改事项。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结论性文书(包括审计报告、审计建议书、审计整改通知书等)三个月内,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报告,审计整改报告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签字。
审计整改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工作总体情况;
(二)加强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三)已采取的整改措施和效果;
(四)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下一步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
(五)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六)落实整改措施的佐证材料;
(七)其他有关情况。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事项,应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制定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定期向审计处报告整改进度,直至审计发现问题全面整改到位。
第十条 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对发现的问题即知即改的,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同时进行检查核实。
第十一条 建立审计整改会商机制。审计处统筹推动审计整改工作,加强与校纪委办、组织部、目督办、人事处、计财处、国资处等职能部门的工作联动,对审计中发现的典型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会商相关部门,形成整改合力。
第十二条 建立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机制。审计处负责审计整改工作的跟踪检查,建立审计整改工作台账和问题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经整改到位的事项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事项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直至销号。
第十三条 建立审计整改督查督办机制。被审计单位分管校领导应督促相关单位按照要求做好审计整改工作,学校目督办牵头对拒绝整改、长期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进行专项督查督办。
第十四条 建立审计整改责任追究机制。存在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由分管校领导或审计处进行约谈,必要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问责建议。
(一)对审计发现问题拒绝整改,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
(二)提供虚假整改材料、采取欺骗手段报告整改情况的;
(三)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屡审屡犯的;
(四)其他影响审计整改工作成效的行为。
第十五条 加强审计整改结果运用。组织部、目督办应将审计整改情况作为评价、任免、奖惩干部和考核部门年度工作的重要依据;纪委办应将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内容;巡察办应将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巡察内容;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应将审计发现问题和整改情况作为加强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的重要参考;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研究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作为完善有关制度、采取有关措施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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